第210章 力挽天倾(廿五)-《东唐再续》


    第(2/3)页

    王抟道:“河中镇的两税留使究竟多少,某并不知详情,但河中蒲、晋、绛三州皆是富裕之地,想来两税留使以及营田都不在少数,至于军府商产,历来不薄,是以河中节度使府实不拮据。更何况,河中还有两池……我意天下诸藩,怕是少有可与河中比富者。”

    王抟判度支多年,对于大唐朝廷以及各藩镇经济情况,自然极为了解。寻常节度使府的三大收益刚才他都已经提到,分别是两税留使部分、营田所得和军府经商收益,另外河中还额外有两池盐场的利益,当然少不了。

    德宗以后,藩镇的基本财政收入就是两税收入。当时,两税收入之中,归方镇支配的只是留使部分。它在整个收入中占多大比重,因各地物产、户口、军队多寡等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。但从全国范围来看,地方留占的两税大约占三分之二左右。建中时“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,其二千五十余万贯以供外费,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。”这只是钱额,另外还有米麦外费一千四百万斛,京师二百万斛。按照元和时“国计簿’的数宇,全国总额是三千五百一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十八贯石,各种榷税收入皆在其内。文宗时王彦威作《供军图》说全国收入三千五百余万,恐怕就是根据“国计簿”。王彦威分析兵费在全国财政中的比重说:

    起至德,乾元之际,迄于永贞、元和之初,天下有观察者十,节度二十有九,防御者四,经略者三。椅角之师,犬牙相制,大都通邑,无不有兵,都计中外兵额约九十九万,通计三户资一兵。今夭下租赋,一岁所入,总不过兰千五百余万,而上供之数三之一焉;三分之中,二给衣赐,自留州留使兵士衣赐之外,其余四十万众,仰给度支。

    王彦威在这里提到了两个三分之二。一是留州留使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,上供为三分之一。二是供军费用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,其他开支仅占三分之一。

    当然,这只是总的情况,就各镇的情况而言,则不尽如此。元和六年(811)十二月辛未敕云:“其涪州缘属荆南,有供荆南节度钱二千四百贯,今随本州割还黔府,兼于涪州送省钱三千八百贯文内更取一千五百贯,添赐黔府见将士军资。”这个决定是针对黔中遭水灾,军资不济的情况作出的。涪州从荆南割属黔中,其原送使钱二千四百贯增加一千五百贯,为三千九百贯,同时其上供钱则从原来的三千八百贯减少一千五百贯,为二千四百贯;留州部分不变。上供与送使的比例从1。6:1变成1:1。7。

    而《吴地记》所载苏州的情况则有不同,上供三十万六千八百三十贯,留州十七万七千七百二十贯,送使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九贯,总额为六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五贯。上供、留州、送使的比例约是44%:28%:28%。可见南方上供数额远远不止三分之一,几乎占一半,远远高于北方藩镇。当然这也说明江南作为唐廷的“钱袋子”由来已久、名副其实。

    而营田则是方镇两税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收入来源。唐代藩镇营田有两种情况:一种是营田所得可抵预算中的本镇军资或度支所拨衣粮,如大和三年(829)五月中书门下奏称,观察使若上陈刺史政迹,“须指实而言”、“如称营田课则所效,须云本合得若干万石,在任已来加若干万石。其所配斛斗便请准数落下,支所供本道本军斛斗数。如不是供本军本道解斗,则申所司收管支遣,以凭考核。”于此可见营田收入要么抵充军粮,要么申报有司收管。对于这类xing质的营田,落镇是没有热心的。他们认为:“疲兵于陇亩,缓急非所用也。”

    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营田收入可以为地方自己支配。《资治通鉴》有载:“诸将言于秦成防御使李承勋曰:明公开营田,置使府,拥万兵,仰给度支,将士无战守之劳,有耕市之利。”所谓“耕市之利,即指“营田之利”和“关市之利。”秦成防御使军队既“仰给度支’,而又有“耕市之利。”可见其营田收入是完全由本镇支配的。穆宗元和十五年二月诏在诸道除边军营田外,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,其所管营田自合军中资用、不合取百姓营田,并以疮地迥换百姓肥浓地。其军中如要营田,任取食粮健卒,而不得辄妄招召。”这条诏书说明,朝廷对“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”的内地诸军营田并不怎么感兴趣,故说“如要营田,任取食粮健卒”。因为这些营田完全是归“军中资用”的。唯一的问题是这类屯田究竟有多少。以河中而言,因为蒲、晋、绛三州农业发展比较好,在后世山西省也是主要的农产区,所以营田较多,收益也比较可观,赡军不仅充足,而且有余。

    营田所收为实物,还有一些征敛钱货的杂税收入,主要有盐铁、茶税、酒税、商税等,而譬如河中有两池盐场,因此盐税是相当大的一笔收入。除此之外,还有一个可大可小的收入,便是自行经商。

    很多人只知中国古代一直重农抑商,但却不知道唐代的开放以及到了古代的巅峰,连各藩镇自己都有商业收入。因为诸道藩镇不仅征商税商,自己还经商。

    大历十四年十月有敕:“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,无得与人争利,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。先是,诸道节度、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,百货所集,多以军储贸贩,别置邸肆,名托军用,实私其利焉。”
    第(2/3)页